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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15條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處理事務與財務過程中,有重大違法事件及 虛偽不實行為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澈查有關證據蒐集相關資料,詳予紀錄,並填具內部審核查證紀錄表 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四) ,由受審核單位簽字具結,一份交受審核 單位存查,一份併簽案呈核。 二、視案情性質,得會同該單位主官 (管) 政戰 (監察) 人員封存資料案 卷,監視事證及涉嫌人員。 三、迅速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指示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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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