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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13條

內部審核人員於奉到審核命令後,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與受審核單位切取 連繫,必要時得在審核開始前,擇期舉行協調會議,其會議程序,應依左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二、內部審核領隊人員說明審核之目的、範圍、工作時間及所需資料。 三、受審核單位扼要介紹本身任務、特性、業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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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