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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22條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人員 ,及各業務有關單位,舉行內部審核工作檢討會 (視情況可併主計主官座 談會舉行) 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換審核經驗並統一觀念作法,增進審核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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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