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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21條

各單位每次遂行內部審核後,應將審核及協調會議資料審核事項檢討處理 報告表,執行改進情形等資料,逐案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與 「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九、一○) ,嚴密管制, 以檢討控制審核成效,凡未能於限內改進者,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 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一) ,追蹤管制。 如使用部頒「內部審核資訊系統」,取代管制者,得按該系統作業方式管 制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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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