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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 第16條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16條
內部審核人員於執行審核時,應將審核所見之各項事實 (含以往缺點複查 ) ,分別翔記於審核事項紀錄表及公款支付時限檢查表內 (格式如附件五 、六) 以作審核協調及編製報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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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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