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 第24條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24條

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 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 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 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 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 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 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 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 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 滯革新進步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