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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為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事項,執行單位應將一般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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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