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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期間屆滿時,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再依本條規定辦理無償授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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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