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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就執行單位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績效,應進行評估。本部對管理及推廣歸屬本部一般研發成果之執行單位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有關獎勵或考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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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