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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4條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
第七條
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優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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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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