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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執行單位就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自行建立下列制度管理之: 一、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會計及稽核制度。 前項制度之建立,本部得進行評鑑,未通過評鑑前,研發成果暫先歸屬本部所有,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 執行單位將歸屬於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委託智慧財產權專業管理機構或其他已建立前項制度之執行單位管理者,視為已建立前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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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