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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6條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般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其人員獎勵之分配方式、範圍、比率等事項,應由執行單位擬訂並報由本部核定。 前項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人員之獎勵,以一般研發成果收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創作人得參與一般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創作人,包括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之個人及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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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3條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執行單位知悉一般研發成果創作…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7條
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
第7-1條
(刪除)
第8條
執行單位就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自行建立下列制度管理之:一、管理制度。二、技術移轉制度。三、…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建立一般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二、規劃並執…
第9-1條
執行單位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利益衝突迴…
第9-2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
第9-3條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執行單位知悉一般研發成果創作…
第9-4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
第9-5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建立並維護一般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二、推…
第11條
為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事項,執行單位應將一般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
第12條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
第13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歸屬其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
第15條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基於公平與效益之…
第16條
依本辦法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
第17條
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
第18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
第19條
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
第20條
歸屬執行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本部…
第21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或受讓人將一般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
第23條
本部行使前條介入權利時,應將通知書或申請書送達一般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
第24條
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
第25條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就執行單位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績效,應進行評估。本部對管理及推廣歸屬本部一…
第26-1條
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
第27條
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
第27-1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 第25條
看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2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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