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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者,得經本部核准後,終止繳納維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費用。 前項公告,執行單位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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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