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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歸屬其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 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於執行單位一般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實施訪查,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有關之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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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