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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章規定運用受讓與之一般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繳交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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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