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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 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二、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技術,有助於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 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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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