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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9條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 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研發成果達二年以上。 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 前項終止授權事由,應於授權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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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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