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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告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公告內容如下: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 二、場址名稱。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四、場址現況概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六、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於污染行為人未查明前或無污染行為人時,得不予記載。 第一項第二款之場址名稱,得以事業名稱、地址、地號、地標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污染情形,於控制場址時,應列明污染範圍;於整治場址時,應列明污染範圍及初步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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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