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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告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公告內容如下: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 二、場址名稱。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四、場址現況概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六、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於污染行為人未查明前或無污染行為人時,得不予記載。 第一項第二款之場址名稱,得以事業名稱、地址、地號、地標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污染情形,於控制場址時,應列明污染範圍;於整治場址時,應列明污染範圍及初步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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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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