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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第26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
第三十條
第二項所稱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指下列事項: 一、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調查及評估之執行事項。 二、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應變必要措施之執行事項。 三、控制場址適當措施之實施事項。 四、控制計畫與整治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五、其他與基金支應有利益衝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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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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