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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追查污染責任之適當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土地類別、實際使用及產權歸屬情形。 二、清查污染來源。 三、保存追查污染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處理,並通知農業、衛生、水利、工業、地政、營建或相關機關,請其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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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