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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進行改善,應包括污染範圍調查及污染監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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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