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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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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調查者及評估者資料。 二、場址基本資料。 三、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四、污染調查方法。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方法。 七、計畫執行期程。 八、經費預估。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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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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