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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 二、污染情況說明。 三、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 (一)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 (二)涉及土壤回填者,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污染防治對策。 六、安全衛生管理。 七、緊急應變方式。 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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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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