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其實施者就下列事項變更,應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一、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提出者之資料。 二、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之變更,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