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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同時提出土地開發計畫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者,土地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審核時,應會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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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