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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各土地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復育事宜時,除應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辦理外,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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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