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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一、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之檢測及監測。 二、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七項及
第十二條
第一項之查證工作。 三、本法
第二十五條
之檢查。 四、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核准前之查證工作。 五、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五項之相關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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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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