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1條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之任期與董 事同。 前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