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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4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對於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其決議始生效力: 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 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設有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改選或解除職務。 五、法人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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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