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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0條

財團法人之業務應受本部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公益績效。 五、財產保管及運作情形。 六、財產狀況。 七、其他事項。 本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前項各款報告及相關資料,並派員 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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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