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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財團法人應於收受前條本部准予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或章 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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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