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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十日前送達董事及本部 ,本部得派員列席,其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達 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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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