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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報部備查,其會計年度得與政 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其帳務處 理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財團法人設置支薪職員者,應就其聘用、薪給、權責等建立人事制度報本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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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