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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9條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之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年度開始三個 月前,編造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編造 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報告書,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設有監察人者,並須 經二分之一以上監察人同意後,報本部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 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部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前項年度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基金餘額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及相關之明細表;年度決算書包括預算書所列之表件外,應增列財產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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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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