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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基金應足供完成其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 前項基金之最低數額由本部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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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