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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以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並須為單數。 外國人及同時具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者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 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相互間有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及設有監察人 者總名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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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