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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種類、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組織、業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董事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其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六、設有董事長者,其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七、董事、設有監察人及董事長者於任期屆滿時不改選或改選後不移交之 處理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權限、召開及決議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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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