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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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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