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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應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大法官助理應具備相關領域科、系、組、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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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