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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8條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屬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 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意見。 除有特殊情形外,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助理長於任期中離任,得另指定之,其任期重新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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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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