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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廳自行或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憲法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憲法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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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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