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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大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但大法官卸任時,配屬之大法官助理當年度之聘期至大法官卸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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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