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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並承其命處理案件相關事務。 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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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