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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大法官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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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