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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大法官助理為司法院之聘用人員,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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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