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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大法官助理考核結果之等次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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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