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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大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大法官核可後,依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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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