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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大法官助理參加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不得妨礙本職事項,並依差勤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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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