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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第2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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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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