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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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